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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508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祁门县永梅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08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英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695229644Y。

法定代表人:曹利平。

被告: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聚英南道朝阳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50269084G。

法定代表人:王叶修。

被告:祁门县永梅商店,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祁门县中心南路**,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祁门县中心南路18号人民法院旁。

经营者:笪好梅。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祁门县永梅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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