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08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英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695229644Y。
法定代表人:曹利平。
被告: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聚英南道朝阳路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50269084G。
法定代表人:王叶修。
被告:祁门县永梅商店,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祁门县中心南路**,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祁门县中心南路18号人民法院旁。
经营者:笪好梅。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完达山沃康食品有限公司、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祁门县永梅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