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4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市好尚好超市,住九江市共青城市鸭鸭大道商品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5MA388PTY4P。
经营者:邱自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共青城市好尚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