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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鹤山市桃源镇俪朲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3民初81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鹤山市桃源镇俪朲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鹤山市桃源镇俪朲堂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81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系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系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桃源镇俪朲堂化妆品店,住所地鹤山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3K3D84N。

经营者:肖星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鹤山市桃源镇俪朲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桃源镇俪朲堂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多预交的受理费10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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