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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介休宝岛眼镜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7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介休宝岛眼镜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介休宝岛眼镜经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初11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宝岛眼镜经销店,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南河沿**。

经营者:杨立华,系经销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介休宝岛眼镜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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