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29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一横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元院**楼**404。
被申请人:济南市一横子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光荣。
被申请人:董学菊。
申请人北京一横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一横子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学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一横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一横子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学菊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