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55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常市众联通讯,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镇医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东旭。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众联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