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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五常市众联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55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五常市众联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五常市众联通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55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常市众联通讯,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镇医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东旭。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众联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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