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669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县杜浔镇湖砂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杜浔镇过洋村凤过山自然村**。
经营者:杜尾姑。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杜浔镇湖砂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