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89号 原告:陈聘,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裕源路7-2。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嘉嘉靓鞋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华鞋城******。
负责人:陈月红,该鞋行经营者。
原告陈聘、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嘉嘉靓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聘、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聘、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聘、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聘、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