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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236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楼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WRDC3D。

法定代表人:裴金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徳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芜产业园区合欢路以南仙翁路以东1341600MA2N1WUEXF。

法定代表人:李三改。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与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咿哇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国堂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中药业公司诉称: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第4717742号、第4074506号、第407449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商品,销毁已制造的所有商品;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郑州咿哇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系经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

涉案产品使用的“柚爽”商标系郑州咿哇公司所有。

涉案产品上使用“江中集团”、“JZJT”文字实为郑州咿哇公司使用“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表述,不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产品系为“茶”类商品,与原告药品行业的具体消费群体和关注度差异较为显著,故两者并不构成竞争关系。

郑州咿哇公司委托生产的涉案产品销售量较少,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较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安徽华国堂公司辩称,郑州咿哇公司与安徽华国堂公司之间系委托加工关系,即双方的合作系合法的商业行为,且安徽华国堂公司已对其相关资质和权利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安徽华国堂公司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中药业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第三条,原告是第4717742号“江中”、第4074506号、第4074492号“JZJT”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涉案产品的实际权利人为郑州咿哇公司,其公司委托安徽华国堂公司加工生产。

郑州咿哇公司在涉案产品中使用“JZJT”图文,系构成对原告第4074492号“JZJT”注册商标的侵权;

涉案产品突出使用“江中”字样,系构成对原告第4717742号“江中”注册商标的侵权;

郑州咿哇公司并未举证“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与“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来往的任何证据,故对其公司辩称受“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生产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涉案产品突出使用“江中集团”及“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意在使消费者造成涉案产品与江中药业公司生产的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故郑州咿哇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徽华国堂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的公司,结合江中药业公司相关品牌产品在全国市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该公司对郑州咿哇公司委托加工的涉案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郑州咿哇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咿哇公司、安徽华国堂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郑州咿哇公司需立即停止其生产、销售侵权行为,安徽华国堂公司需立即停止加工生产侵权行为,结合郑州咿哇公司在网络平台销量较少,且及时将涉案产品从网络平台下架,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郑州咿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安徽华国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犯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4717742号、第4074506号、第407449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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