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39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兴市东东绕二商贸中心,住所地上饶市德兴市绕二镇绕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81MA3614PTOG。
经营者:徐根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富,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兴市,该商贸中心员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东东绕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