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王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王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04号 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7206158。

法定代表人:赖国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夏城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MBRL20。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正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威,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永波,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辉,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婕,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华,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公司)与被告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威公司)、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春风动力公司诉称,春风动力公司始建于1989年,是一家专注于大排量水冷动力技术研发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全地形车、摩托车及后市场用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在全球四轮车领域多个国家排名位居首位。

王威、隆永波、李大华、徐辉均曾在春风动力公司处就职,从事技术类岗位工作。

其中,王威为工艺技术部的焊接工艺工程师,在职期间主要负责相关项目的车架焊接制具、检具设计和开发等;

隆永波、徐辉、李大华三人均为整车研究所的研发工程师,在职期间主要从事全地形车等车辆领域的相关研发工作,并作为发明人申请了诸多专利。

2018年6月21日,7月15日、8月10日及8月31日,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先后从春风动力公司处离职后,到赛格威公司处就职。

2019年1月23日,赛格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排气结构、消声器及车体”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920120221.0,发明人分别为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

涉案专利于2020年2月4日予以授权公告。

基于上述事实,春风动力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系全地形车领域的发明创造,与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在春风动力公司处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春风动力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且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距离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从春风动力公司处离职的日期尚未满一年,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应当属于春风动力公司。

故起诉要求:1、确认春风动力公司为专利号为ZL20192012××××.0、名称为“排气结构、消声器及车体”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2、判令赛格威公司、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共同承担春风动力公司为确认专利权权属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7万元;

3、判令赛格威公司、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赛格威公司、徐辉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专利权属纠纷,五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浙江省外省市,故本案不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赛格威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被告王威户籍地位于湖北省浠水县,被告隆永波、李大华的户籍地位于重庆市,被告徐辉的户籍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但徐辉早在2018年8月12日就已离开浙江省杭州市,并一直居住于江苏省常州市,至今已超过一年,因此徐辉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因此五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浙江省内。

本案案由系专利权属纠纷,春风动力公司亦无任何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不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赛格威公司系争议专利的专利权人,王威、隆永波、徐辉、李大华系争议专利的发明人,由于赛格威公司和徐辉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常州市,从便于法院查明事实的角度,且根据最高院的管辖规定,本案宜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春风动力公司对管辖异议申请答辩称:1、徐辉在起诉前一年内,并未连续在同一住所居住,因此不应当被认为是经常居住地。

2、徐辉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未根据居住证、暂住证或流动人口信息表来开具,且徐辉也未提供上述证件,因此该类证据并不能证明徐辉已经将常州市武进区作为工作中心,因此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3、对徐辉提交的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转账记录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证明力较弱,也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

管辖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方便公民诉讼和法院审理,徐辉虽然在武进工作,但是户籍、房屋、家庭都在杭州,因此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便民原则,不会违反经常居住地管辖制度设立的初衷。

请求驳回赛格威公司、徐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春风动力公司明确以被告徐辉的住所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连接点。

根据双方的申请及答辩意见,本案管辖异议程序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徐辉的住所地是否为江苏省常州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徐辉提交了常州市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南夏墅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系行政机关出具,具有较强证明力,能够证明徐辉自2018年8月起已在常州市武进区连续居住,同时徐辉提交的天润国际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常州府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其在赛格威公司工作的事实已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徐辉自2018年8月起已经离开其户籍地至常州市武进区居住,距离本案起诉时徐辉已在常州市武进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应当认定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徐辉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常州市。

鉴于本案五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同时,因被告赛格威公司、徐辉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本院认为由被告赛格威公司、徐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的相关规定,赛格威公司、徐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