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3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席,送达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国际商贸城二楼241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