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401-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9757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
被执行人:威宁县杨**五金机电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EA2YN5J,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北路毛家山铁路桥脚。
经营者:杨石祥。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宁县杨**五金机电批发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21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威宁县杨**五金机电批发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
二、被执行人威宁县杨**五金机电批发部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2日、8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但未能查询到任何财产。
后直接执行威宁县杨**五金机电批发部经营者杨石祥财产。
并2020年6月12日、2020年9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杨石祥的财产。
1.查询并于2020年7月21日首轮查封杨石祥名下坐落于威宁县(不动产证号为:黔(2019)威宁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27平方米,与案外人共有)房屋,因案外人享有抵押权暂无法处置。
2.于2020年6月19日冻结杨石祥银行存款并相继扣划和发还申请执行人12712.34元,上缴贵阳市财政局执行费92.07元)。
3.查询到杨石祥名下车牌号为贵B×××**的车辆一台,但因查封超标的而未作查封。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约谈了杨石祥的委托代理人,但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意见,其表示暂不予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对已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自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截止2020年9月19日,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12804.41(已扣除执行费92.07元)元。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约谈被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