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6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乡县好顺来自选商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花明楼镇花明楼村陶家冲组幸福大道**。
经营者:刘赞,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n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县好顺来自选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乡县好顺来自选商店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乡县好顺来自选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乡县好顺来自选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乡县好顺来自选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