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409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洞县有钱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陆合御景城**楼**。
法定代表人:赵燕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洞县有钱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经济损失变更为10000元。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275元诉讼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