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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魏希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5民初1508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魏希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魏希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50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王宁,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希才,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希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希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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