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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华、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48号
案件名称曹云华、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云华;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云华,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兵,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500号2幢A室B12部位。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道格拉斯•拉鲁(ANDREWDOUGLASLAREW),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云华因与被申请人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瑞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28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云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0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0093号决定),宣告固瑞克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名称为“往复式活塞泵”的第98126088.8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诉讼费由固瑞克公司承担。

固瑞克公司辩称,一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固瑞克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曹云华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2.曹云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制造模具;

3.曹云华赔偿固瑞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4.曹云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12月31日,授权日为2003年4月30日。

2016年8月17日,固瑞克公司受让成为专利权人。

固瑞克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淘宝网“强隆喷涂设备商行”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附有收款收据及宣传册各一份,该产品上印制有“QIANGLONG及图”商标。

曹云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454035号“强隆QIANGL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涂漆机、油漆喷枪、喷颜色用喷枪、喷漆机、喷漆枪,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

曹云华确认涉案淘宝店铺登记在其名下,被诉侵权产品由该店铺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系曹云华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

因固瑞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专用模具,故对其要求曹云华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模具的主张不予支持。

曹云华关于涉案淘宝店铺与其无关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曹云华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曹云华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固瑞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固瑞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曹云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固瑞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曹云华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固瑞克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曹云华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并不相同,虽然其功能均在于安装定位密封组件,但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于现有技术。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曹云华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无锡市普田特种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荣鹏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及江苏程业工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0月8日及2018年11月19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09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固瑞克公司对第40093号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生效。

另查明,本案二审判决尚未执行。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本案中,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09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固瑞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第40093号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另外,本案二审判决尚未执行。

因此,第40093号决定对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具有追溯力,曹云华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鉴于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专利侵权判决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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