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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都区新民镇惠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433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都区新民镇惠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都区新民镇惠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33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新民镇惠洁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偃路**********。

经营者:李周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新民镇惠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新民镇惠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新民镇惠洁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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