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9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大道北段****(美每家建材家居广场广场**C3-1-2)代码91500107MA5U4DWP9N。
法定代表人:陈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蓝精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2020年8月28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