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3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国贸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
经营者:卢美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国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