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96号原告:卓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俊,执行董事。
被告:周文俊。
原告卓强诉被告深圳海宽新能源有限公司、周文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原告卓强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
2020年8月21日,原告卓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卓强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卓强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