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老美美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东风路**。
经营者:韩秀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祥,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蓥市老美美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蓥市老美美超市以其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蓥市老美美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蓥市老美美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华蓥市老美美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