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W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屿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阔口桥东小区1号楼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560926U。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MC67X。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屿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吴冬冬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