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莆田市屿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莆田市屿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莆田市屿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W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屿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阔口桥东小区1号楼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560926U。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MC67X。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屿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吴冬冬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