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斌,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明梅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陈秋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