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0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修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9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鄂09执141号执行裁定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鄂09执恢5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涂修胜自动履行了11605元,其中1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40元为案件受理费,65元为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鄂09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