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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郑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3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郑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郑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22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嘉登大厦6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炼,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div>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肖开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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