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372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王宁,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