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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137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372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王宁,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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