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359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男,汉族,199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剑阁县******1****,公民身份号码:510************67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