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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西充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西充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西充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09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特别授权),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特别授权),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白松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友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西充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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