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776号 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王丽君,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黄超诉被告王丽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LED投光灯”。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14日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