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504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佳宜美便利店,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号房,注册号:441********2331。
经营者:彭某1。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大亚湾佳宜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2以被告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均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