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84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市夜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龙邦大厦后商铺103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T0P2N。
法定代表人黄翘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夜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案中,本院于立案日期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