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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景洪鸿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景洪鸿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景洪鸿园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63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鸿园百货店,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中路**门面。

经营者:陈梅。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鸿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景洪鸿园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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