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63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鸿园百货店,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中路**门面。
经营者:陈梅。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鸿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景洪鸿园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