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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沈阳市铁西区欣欣佰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92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沈阳市铁西区欣欣佰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沈阳市铁西区欣欣佰仟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77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佰仟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前工一街**612,经营者:白明军,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31-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欣欣佰仟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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