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400号 原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570384907C,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潭路**。
法定代表人:周利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Q0M35W,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都路****。
法定代表人:滕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情感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