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368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鸿华,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鸿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蔡鸿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