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12号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田维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东杰,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三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同时,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出于经营角度考虑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雄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