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680号原告:翁婕,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麦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锋,董事长。
原告翁婕诉被告广州麦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芒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翁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被告麦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婕诉称:翁婕是专利号ZL201930113945.8、名称双环旋转香水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麦芒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给翁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麦芒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翁婕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
2.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生产模具;
3、赔偿翁婕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麦芒公司答辩:1.认可销售行为,不认可制造和许诺销售行为;
2.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3.麦芒公司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且被诉侵权产品销量少,翁婕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状态专利名称:双环旋转香水底座;
专利号:ZL201930113945.8;
专利权人:翁婕;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翁婕指控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成立麦芒公司认可销售行为,本院予以认定。
翁婕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麦芒公司在其网上店铺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和价格,足以证明许诺销售行为成立。
翁婕指控麦芒公司存在制造行为,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麦芒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麦芒公司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由案外人深圳市南山区盛世华容电子商行一件代发。
但麦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来源的合法性及其已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该抗辩不能成立。
第四、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关于责任承担麦芒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本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翁婕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酌情确定麦芒公司赔偿翁婕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麦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翁婕ZL201930113945.8“双环旋转香水底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麦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翁婕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翁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麦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