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10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643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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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锴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633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龙聪,董事。
×××A1U法定代表人:黄龙聪,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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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龙聪,董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