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8民初737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树彬,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深圳市怡美家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沙头角海景二路**深中润君临海域**C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L6759。
法定代表人:蔡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钿、张渠,广东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树彬、深圳市怡美家居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多收取的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原告。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