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50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若蓉,女,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汕头市潮**。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东升地区)信用代码91110108777071334E。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若蓉、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2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