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35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陇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余展坪,经理。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鼎陇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于2020年9月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夏贤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广州鼎陇玛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展坪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贤信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夏贤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