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4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杰,经营场所重庆市江**观音桥组团I分区I04-2/02地块**楼负1-20(龙湖新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R4HXXX。
经营者:刘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