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4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恒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文明路与英民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滑县人民医院东门对面)。
经营者:王建彬,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新区恒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3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20年9月7日,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