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开元区平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开元区平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区平价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3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平价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王相路杏苑小区**门面,门头:平价超市。

经营者:万国青,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平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3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