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7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北区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塔坪****1-1。
经营者:李芹,女,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北区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3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