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7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建鸿,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2015年8月18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贤永、林萍,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建鸿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瑞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建鸿及其辩护人李贤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建鸿向微信名为“元某(LZU_8677)”、微信名为“张先生纸(A139××××****)”的人提供“GM”、“ACDelco”、“Valeo”、“SGM”等注册商标标识图片,由微信名为“元某(Lxxxx7)”的人印刷带有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标签,由微信名为“张先生纸(A139××××****)”的人印刷带有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壳。
被告人庄建鸿将汽车配件贴上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标签,用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纸壳重新包装后销售。
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西坑直街35号-3一楼档口将被告人庄建鸿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的通用“GM”注册商标塑料包装袋3250个(每袋印有一枚“GM”标识),“GM”注册商标标签37602枚,假冒的通用“ACDelco”注册商标标签1220枚,假冒的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标签1710枚,及假冒通用“GM”品牌汽车高压线4条,苹果牌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
随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65号107仓库假冒的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汽车发电机30个;
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57号104仓库缴获假冒的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汽车起动机45个,假冒的通用“SGM”汽车起动机42个,假冒的通用汽车“SGM”汽车方向机3条。
截止至2019年12月10日,涉案的“GM”、“ACDelco”、“VaIeo”、“SGM”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陆地车辆零件等商品。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认定被告人庄建鸿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庄建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庄建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建鸿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对被告人庄建鸿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庄建鸿向微信名为“元某(Lxxxx7)”、微信名为“张先生纸(A139××××****)”的人提供“GM”、“ACDelco”、“Valeo”、“SGM”等注册商标标识图片,由微信名为“元某(Lxxxx7)”的人印刷带有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标签,由微信名为“张先生纸(A139××××****)”的人印刷带有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壳。
被告人庄建鸿将汽车配件贴上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标签,用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纸壳重新包装后销售。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2月10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西坑直街35号-3一楼档口将被告人庄建鸿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的通用“GM”注册商标塑料包装袋3250个(每袋印有一枚“GM”标识),“GM”注册商标标签37602枚,假冒的通用“ACDelco”注册商标标签1220枚,假冒的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标签1710枚,及假冒通用“GM”品牌汽车高压线4条,苹果牌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
随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65号107房仓库缴获假冒的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汽车发电机30个;
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57号104房仓库缴获假冒的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汽车起动机45个,假冒的通用“SGM”汽车起动机42个,假冒的通用汽车“SGM”汽车方向机3条。
截止至2019年12月10日,涉案的“GM”、“ACDelco”、“VaIeo”、“SGM”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陆地车辆零件等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建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赃物照片,缴获的手机、电脑主机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庄建鸿联系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微信截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登峰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仓库租赁协议,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及鉴定报告,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庄建鸿的户籍及前科材料,证人庄某1、庄某2、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庄建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建鸿擅自制造他人的GM”、“ACDelco”、“VaIeo”、“SGM”注册商标的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庄建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建鸿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号码137xxxxx4704)、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商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