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8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孙慧艳服装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军创**综合楼**商铺50-2,经营者孙慧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孙慧艳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