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42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陈贵一点点奶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经营者邓照兵,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0************810。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陈贵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于8月26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