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91民初1609号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媫,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晨伟,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正,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事市睢宁县桃元镇任庙村13号。
被申请人:魏义凤,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桃元镇任庙村13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正、魏义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正、魏义凤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正、魏义凤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